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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北港義民廟同治五年款義民香位牌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23/1/10
發文日期:2023/1/7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13825467F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北港義民廟同治五年款義民香位牌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、第5條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、第5條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北港義民廟同治五年款義民香位牌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清領時期。
(二)文物紀年:同治五年(1867)。
(三)數量:1件。
(四)尺寸:深8公分/寬22.8公分/高47.8公分。
(五)主要材質:木質。
(六)指定理由:
1、具有臺灣宗教意涵之神佛牌位及政治意涵的烈士靈位等屬性。
2、記載戴潮春事件義民姓名,是嘉義與北港地區的歷史脈絡見證。
3、本件乃見證北港地區團練與民防組織和戴潮春事件之關聯,深具地方與族群之歷史記憶意義。
4、呈現清代原始製作工藝與材料。
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、2、3、4項。
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府文資二字第1113825467F號。
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2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寄遲誤,請儘早寄件,以維護權益。
七、檢附旨案文物照片1份。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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